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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

乙方: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接受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投顾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书面签署了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并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且不时调整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1、本协议约定的投顾服务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相关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充分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及其对甲方授权账户项下资产的影响。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其在运作过程中将可能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业务规则》《策略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业务规则》《策略说明书》或《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请不要点击确认本协议,不要进行后续操作,甲方一旦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认可并同意签署本协议,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3、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

一、前言

1、甲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同类产品的投资者,并且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投顾服务。

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投顾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投顾试点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投顾服务,以及乙方接受委托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二、释义

1、投顾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即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服务。

2、投资顾问服务费:指乙方基于向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授权账户内基金投资组合的策略方案,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投资顾问服务费率等。

4、基金投资组合:乙方根据特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构建的、由若干只公募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易方达基金或者其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公募基金。

5、成份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包含的所有公募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6、资金账户:指甲方开立的且由甲方以自身名义持有的,用于交纳授权账户参与资金、收付授权账户项下基金交易所涉资金的唯一账户。 

7、授权账户:指甲方按照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开立的、授权乙方管理并提供投顾服务的基金交易账户。

8、约定参与款:指甲方转入的用于参与投顾服务的款项。 

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11、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对本协议所述事项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

12、《风险揭示书》: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13、《策略说明书》: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14、《业务规则》:指乙方公告或颁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三、声明与承诺

1、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乙方从事投顾服务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投顾服务的资格。乙方进一步向甲方声明,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授权账户财产安全的保证。

2、乙方不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投顾服务特点及本协议条款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乙方及相关机构不应对投顾服务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顾服务的相关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确认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未对投顾服务的收益状况及本金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理解《业务规则》《策略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所述内容,愿意承担基金投顾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后果。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披露资料;

(3)对乙方提供的投顾服务的质量水平,有权进行投诉;

(4)终止本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明确知悉及承担投顾服务的风险;

(2)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知晓并确认乙方不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如实告知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投顾服务,保证资金的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6)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7)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或者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形所引致的不便情形或者损失;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3)暂停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转入;

(4)终止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循甲方利益优先原则,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2)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授权账户;

(3)组织研究团队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

(4)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利用授权账户财产为乙方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账户管理;

(7)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相关投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9)甲方为普通投资者的,乙方应在首次接触并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乙方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顾服务的,应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10)对投顾业务各个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列明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及联系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事项(乙方客服邮箱为investmentadvisor@efunds.com.cn);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投顾服务业务规则

(一)甲方参与、变更和退出投顾业务的申请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柜台直销系统或乙方确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应在乙方和/或乙方合作机构通过网站及移动终端(APP)等方式公布的工作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上述业务申请,甲方在工作时间以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二)甲方按照本协议参与投顾服务,需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合作机构按照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作为乙方开展投顾服务的授权账户。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提交转入申请时应全额支付约定参与款。甲方按乙方规定提交申请并全额支付约定参与款的,申请方为有效。

(四)为便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成份基金的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甲方不可以进行修改。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该业务规则,并授权乙方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成份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

(五)乙方有权在不改变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成份基金或成份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无需甲方逐笔确认。甲方不得自行或要求乙方申购、赎回、转换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部分成份基金,但可以申请转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者终止投顾服务。乙方通过授权账户进行成份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时,将产生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成份基金的交易费用,前述交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出现成份基金暂停交易、交易限制、巨额赎回或者系统故障等因素,甲方可能无法提交策略转入转出申请、授权账户交易可能会延迟或者可能需要另行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由此可能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甲方选择接受乙方投顾服务即视为接受前述业务规则。

(六)乙方支持甲方查询授权账户内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净值、持仓情况和交易明细。但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误或错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以成份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记载的信息或数据为准。

(七)本协议中未尽的事项,详见乙方公布并不时修订的《业务规则》、乙方和/或乙方合作机构通过网站及移动终端(APP)等方式发布的各类提示信息。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参与投顾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六、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甲方所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顾问服务费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投资者范围也不相同。甲方应在详阅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充分了解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具体内容及风险特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二)风控措施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投顾服务合规风控体系,保障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评估形成其风险特征,并审定相关文件;

2、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合规风控部门对备选库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在风控系统中合理设置风控阀值,动态监控授权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实时预警,并指定专门人员予以处置。合规风控部门每季度对投顾业务的合规风控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核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公司审议;

4、设立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分散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授权账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2)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乙方管理的全部授权账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3)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

(4)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得包含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事项。

因证券市场变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1)至(4)项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5、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乙方管理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年度最高周转率原则上不超过200%,并在达到180%时触发预警报告机制。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受前述安排。

(三)投资顾问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基于向甲方提供的投顾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投顾试点通知及中国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投资顾问服务费可以按照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固定金额、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收费方式向甲方收取。具体收费模式由乙方通过《策略说明书》、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或者合作机构平台公布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选择乙方投顾服务即视为认可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费模式。

1、计算方法

乙方按照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X%÷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2、费用计提与结算

乙方按照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投资顾问服务费每日计提,乙方可按日、月、季度进行结算和收取。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服务费结算日设置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设计而定。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应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由乙方在结算日以等值基金份额过户或其他方式收取。

乙方按照固定金额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的,甲方可选择按月、季、年度进行支付。

甲方转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者本协议终止时,应于转出日或本协议终止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投资顾问服务费。

3、费率标准

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制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具体标准见《策略说明书》或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或者合作机构平台等。

乙方可根据提供投顾服务的具体情形,制定针对全部或特定投资者或特定时间段的费率优惠措施,并提前公告。乙方还可在对甲方当前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投资顾问服务费的费率标准和收费规则进行调整。

七、投资者适当性

(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信息。

甲方应在接受投顾服务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测评及相关问题调查,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投顾服务。

(二)乙方按《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全面了解甲方情况,深入评估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乙方将定期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将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甲方同意并确认,当甲方再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者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重新审视并为甲方重新匹配新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在经甲方同意后变更授权账户内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三)甲方确认知悉乙方告知的以下事项:乙方承诺将依照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提供投顾服务、履行投顾职责,但不保证甲方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达到甲方期望的投资收益目标。甲方应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参与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本金亏损及其他投资风险。

(四)乙方对投顾服务各个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包括: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协议签订,基金产品尽职调查及评估,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含具体产品品种、数量的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

八、禁止事项

(一)乙方禁止事项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投顾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2、泄露甲方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

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向甲方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5、向甲方提供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禁止行为。

(二)授权账户财产禁止事项

授权账户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信息披露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可以通过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者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甲方披露授权账户收益、持仓及交易记录等信息:

1、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交易日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情况;

2、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次向甲方披露授权账户运作情况,向甲方发送授权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实际披露频率由乙方确定,并通过《业务规则》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3、当发生乙方被取消投顾业务试点资格、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于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过乙方网站、移动终端(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者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甲方进行披露;

4、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能将约定参与款投资于乙方或其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公募基金,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乙方从事该等关联交易,以及充分理解并知悉其中潜在的利益冲突,乙方承诺该种投资行为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全面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交易策略调整等进行专项说明。

十、本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的签署及效力

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或合作机构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书面签署了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乙方制定并公布的《业务规则》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协议、乙方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且足额支付首次约定参与款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协议的变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但乙方应保证该变更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协议发生变更的,乙方需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通知甲方。通知发布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约束。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变更内容,可停止使用乙方投顾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协议的终止及处理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或者通过乙方提示的操作步骤终止本协议,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

(2)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全部终止的;

(3)乙方投顾业务试点资格被取消的;

(4)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单方面终止提供投顾服务的;

(5)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应当终止的;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甲方使用乙方投顾服务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中止提供投顾服务:

(1)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2)为非法目的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3)从事可能侵害乙方系统、乙方资料行为的;

(4)甲方行为可能对乙方及其合作机构等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业务规则》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有权根据风险管理及业务运行情况需要随时终止或中止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由此导致甲方无法使用投顾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将在本协议终止后将甲方所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成份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到资金账户或者全部赎回转申购为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遵守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十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院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特别提示确认:

1、乙方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2、乙方承诺将依照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提供投顾服务、履行投顾职责,但不保证甲方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投顾服务,即视为同意乙方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同意乙方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备选库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乙方执行上述操作时,不再逐笔请甲方确认。

4、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能将约定参与款投资于乙方或其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公募基金,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乙方从事该等关联交易,以及充分理解并知悉其中潜在的利益冲突,乙方承诺该种投资行为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

5、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乙方存在因试点资格被取消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若乙方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试点资格被取消,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本人作为投资者,确认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